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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达峰、碳中和与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发展

发布日期:2021-11-26 17:59 浏览次数: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了中国力争于2030年前使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以下简称:“30·60”目标);同时在2020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的重点工作,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新动力。我国将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等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三大功能,重点推动工作。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产业发展离不开金融的资源调配支持,为此在助力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金融行业将发挥关键的支持作用。目前发达国家及主要金融机构已经在低碳金融顶层设计、标准制定、信息披露、产品创新等领域积累了一定经验,而绿色信贷是绿色金融的重点实践,为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将“30·60”目标纳入经营发展战略,制定碳排放测算标准,完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将碳排放纳入环境信息披露,加大低碳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坚持将绿色经济作为重点支持领域,积极助力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致力于打造绿色银行,并将有效资源分配到绿色产业中。

关键词: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信贷;发展

引言

我国已经成为全球首个由中央政府推动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国家。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了中国二氧化碳排放的“30·60”目标,本次确定的碳排放目标是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虽然到2060年前我国才需要实现碳中和的目标,目前还有40年的时间,但实际上要实现该目标,我国经济发展转型以及绿色金融发展将面临很大压力(如欧盟实现碳达峰用了71年的时间、美国用了45年)。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我国将会在经济发展方式、产业行业结构、能源结构、投资结构、生活方式等一系列方面进行大幅度变化调整。根据中金证券测算,2020~2060年,碳中和目标将给我国带来平均每年万亿元以上的绿色经济投资以及每年约7万亿元的年产值规模。

截至2020年末,我国的绿色信贷余额已近12万亿元,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绿色债券存量8132亿元,位居世界第二;清洁能源产业在2020年末首次余额突破3万亿元,已超过同期钢铁、煤炭、有色等三个主要高耗能领域贷款总量;绿色贷款不良率低于银行业贷款不良率1.6个百分点,连续3个季度保持在0.5%以下。2021年上半年,国内各项贷款新增13.5万亿元,其中主要银行绿色信贷增加超过1万亿元。虽然我国绿色信贷发展已取得较好的发展成绩,但2020年末我国绿色贷款余额仅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6.74%,一季度21家主要银行绿色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的9.3%,绿色贷款占比仍较低,绿色信贷仍然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认为,在碳中和约束条件下,要实现碳中和需要巨量投资,需要以市场化的方式,引导金融体系提供低碳投资所需要的投融资支持。由此可见,我国要实现碳排放目标,完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推动绿色金融工具创新,目前资金瓶颈仍然是我国绿色经济发展的一大挑战。

当前绿色信贷是绿色金融的重点实践工作,“30·60”目标对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发展以及低碳化、可持续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我国商业银行更需要未雨绸缪,尽早将“30·60”目标纳入银行的发展战略,做好顶层设计,制定碳排放测算标准,完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通过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建立信贷资产绿色低碳化发展路径,加大低碳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坚持将绿色经济作为重点支持领域,积极助力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致力于打造绿色银行,并将有效资源合理分配到绿色产业中,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出实际贡献。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我国绿色信贷发展提出新要求

“30·60”目标给我国绿色经济转型设定了远期目标,由此产生的绿色政策约束和产业变化均会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形成重大影响,对碳交易、气候投融资、生态环保等相关领域的投融资也带来机遇与挑战,目前国家相关部委也已逐步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经济结构的低碳转型,有效推动我国气候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从而产生大量新的投资机会。

(一)绿色产业投资持续加大

要实现“30·60”目标需要进行大量绿色、低碳的项目投资,为此我国将从加大压降高碳排放项目力度、加快发展低碳行业等两个方面入手加强碳排放目标发展管理。根据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测算,为实现碳中和目标,到2060年我国新增气候领域投资需求规模将达139万亿元人民币,平均每年均有万亿元以上的绿色经济投资,将有大部分的项目,需要通过金融体系特别是商业银行联动社会资本实现投融资,以此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的市场空间将得到拓展,并将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加快促进碳市场发展

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碳市场是实现碳减排的关键基础性要素,特别是健全交易机制、构建成熟完善的碳市场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实现路径,通过有效的市场机制对绿色产权进行交易定价,实现碳减排的正向效应,能够有效促进碳技术和资金转向低碳发展领域,推动企业节能减排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整体实现以较低的成本完成我国的碳减排目标,其对推动经济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作用。但2013~2019年间,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的碳排放交易量仅为我国同期碳排放量的0.54%,交易量极低,碳市场发展仍不活跃,需要在碳市场发展规划、顶层设计方面进行全盘考虑和统筹布局,有效将碳市场建设和发展纳入我国的绿色金融体系整体框架,以此带动绿色金融发展,加快实现碳中和目标。

(三)促进低碳产业的金融产品创新

近年来,金融机构已经有多种低碳概念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落地,但低碳产业涉及面广、链条长,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程度以及产品丰富程度,尚未能够完全满足“30·60”目标的发展需要;再加上商业银行现有的存量信贷尚需大量进行绿色化改造,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多样化程度高,为此银行仍需要加大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积极创新服务方式、绿色信贷经营模式,才能更好地把握碳中和带来的绿色发展广阔机遇。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绿色金融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与“30·60”目标尚未能够完全匹配起来,如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2021年2月正式实施,部分绿色金融界定标准不完全符合碳中和对净零碳排放的要求。前期我国颁布的绿色金融制度大多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缺乏全国性标准和法律规定,在2021年3月1日,我国首部绿色金融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正式实施。现阶段我国整体的绿色金融政策特别是绿色金融的环境评估标准、行业指导目录、绿色信贷披露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相关制度尚须明确完善,以达到有效配套“30·60”目标要求。此外,绿色信贷的政策激励机制仍有待改进,对绿色信贷运用税收、贴息等激励手段效果仍不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旨在进一步提升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的能力,并将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等中国人民银行政策和审慎管理工具,鼓励探索拓展银行业绿色金融评价结果应用,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的绿色金融体系,激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放。

(五)加强环保信息通报及公示制度

充分的环境信息披露是金融体系顺畅引导资金投向绿色产业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的环境违法信息查询平台建设有待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的要素和水平尚未完全达到碳中和的要求。企业自身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较少,而银行在获取、掌握企业涉环保、安全等信息方面仍存在渠道少、信息量不足、更新不及时等情况,尚须加强环保信息通报及公示,必要时可以将管理碳排放纳入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流程,要求披露碳排放和碳足迹信息,在我国的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细则不断完善的同时,更好地明确披露主体、披露内容、监督管理等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研究和尝试将碳排放相关信息纳入社会责任报告或环境信息披露专题报告,以此更好地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一)对商业银行信贷质量管控形成较大挑战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存量贷款中尚有大量的非低碳类的贷款,随着碳排放标准的提高,国内高碳排放的企业和行业将面临整体经营成本上升(特别环保处理成本的上升)、有效的市场空间收窄、经营收益下降以及融资成本上升等风险,导致高碳排放的企业还款能力下降,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企业亏损或倒闭,从而加大商业银行发生信贷风险的违约概率,引发银行信用风险,对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形成较大的经营挑战。

(二)商业银行信贷结构将持续优化

随着我国经济逐步向低碳经济转型,绿色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优质绿色贷款的增加,将持续正向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结构。碳排放目标通过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流向进行合理的配置,一方面增加对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的实体发放贷款,一方面逐步压缩“两高一低”行业以及项目贷款的发放和管理,腾出相应空间持续用于发展绿色信贷,长期逐步优化商业银行的信贷结构,提升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三)商业银行盈利增长点有效增加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仍主要是依靠存贷利差,并主要呈现依赖资本消耗以及亲经济周期的特点,在“30·60”目标下,商业银行将逐步减少高贷款利率的非低碳类信贷业务,使更多信贷资金投入低碳类信贷业务,在短期内将阶段性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但一方面商业银行能够通过以量补价,不断增加绿色信贷总量,弥补息差损失;另一方面发展低资本消耗的绿色信贷业务,通过持续进入低碳类信贷业务,有助于银行减少资本消耗,进一步节约资本,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优化信贷业务空间;再加上低碳类信贷企业经营情况较为良性,通过发放低碳类信贷业务,能够进一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相应减少银行的财务消耗,节省经营成本,从而增加银行利润。同时商业银行通过适度降低对短期利润增长的过高要求,向实体经济让利,使我国的经济金融保持良性发展,并通过延伸特色绿色服务体系和绿色产品体系,以此促使转变银行的盈利模式,逐步提升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四)对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经营能力的挑战

当前绿色产业的链条长且子行业多,各行业以及各种产品之间的差异程度大,特别是当前商业银行对核电、太阳能发电、风电、海上风电、氢能、生物质能以及碳捕集、碳汇、资源循环利用等全新的领域和产业的了解认知程度不够,且对绿色产业的技术路径较为陌生,需及时对绿色产业的市场以及技术更迭的不确定性做出有效判断分析,绿色信贷业务难度高。在具体的项目评审中,商业银行缺少有效的绿色产业的评估体系、量化工具以及相应的评估方法,难以有效地量化分析和评估低碳项目及其减排收益,也较难准确估算高碳资产的潜在风险,对绿色产业整体的评估手段和评估能力有限,对绿色信贷业务形成较大的发展制约。

相关绿色信贷发展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须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导向和经济发展情况,坚持将绿色经济作为重点支持领域,积极助力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致力于打造绿色银行,有效发展绿色金融。

(一)形成绿色信贷发展共识

商业银行需要形成全行统一的绿色信贷发展共识,全行整体战略须进一步向绿色金融发展,形成完善的绿色信贷长效发展机制,并将其融入到企业愿景、发展战略、信贷文化、政策制度、管理流程、产品服务等各个环节。一是在组织架构层面上,确保具备自上而下的绿色信贷发展职责,各层级都按照绿色信贷的要求和宗旨有序高效发展。二是在绿色信贷政策层面上,要形成全行业全覆盖的绿色行业信贷政策体系,鼓励和引导全行将信贷资源优先投向绿色经济和能效节约领域。

(二)加强绿色信贷业务的管理

1.严格绿色信贷的准入要求,实现绿色信贷标准对整个信贷流程的全覆盖。自上而下确定银行整体的绿色信贷基本原则,明确绿色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以及贷后管理阶段的管理要求与关注重点。特别对于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重点行业,需要进一步确定高要求的行业绿色信贷政策,明确行业绿色信贷准入标准,环保依法合规、项目选址或厂址、污染物排放以及资源消耗等方面要符合相关要求,并从信贷总量控制、信贷准入、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确定标准有效进行信贷管理。

2.控制环境风险较高贷款,加快退出风险贷款,加大力度支持绿色领域。对于从监管或主管部门共享信息等渠道查询到的存在环保违规情况且未整改合规的客户,商业银行要及时列入信贷退出计划,制定压退方案退出风险贷款。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和环保压力大、能源消耗高、环境和资源负面影响大的环境敏感型行业贷款,力促其在公司客户贷款中的占比逐年降低。同时对节能减排、生态保护、清洁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的贷款,按照“积极支持、稳步推进”的信贷原则,逐步扩大其在全部公司贷款中的比例,在同等风险、收益情况下,优先支持该领域内企业或项目融资需求,积极改善信贷结构。

3.借助科技手段加强监测、严格考核,确保绿色信贷成效。建立动态的企业环保信息库,通过查询相关权威信息,在信贷台账系统中标注“企业环保信息”,建立客户环保信息数据库,并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环保标准和环境违法处罚的规定,按环保风险轻重程度,将贷款客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在贷后管理中,定期在国家、省环保部门网站和其他媒体网站查询监测企业有无环保违规的通报,另外对于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不定时公布的企业违法信息也需要及时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调整信贷策略。

(三)加强绿色信贷产品创新

商业银行应结合“30·60”目标,不断创新并丰富低碳的绿色信贷产品,提升低碳评估能力,积极融入国家的低碳大循环发展。积极探索创新碳排放权质押贷款、低碳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国际碳保理融资、碳收益支持票据、新能源汽车贷款、小额环保升级改造项目等绿色信贷产品。通过创新抵质押方式,接受企业的碳额度作为质押品,扩大押品范围。同时,积极探索绿色业务模式创新,加大绿色信贷的投放力度,提高绿色金融业务占比。

(四)争取外部政策配套支持

监管部门需要建立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可以科学设置绿色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以及权重,引导商业银行积极发展绿色信贷业务;适当放松绿色金融资产的银行资本管理要求、减少绿色贷款的拨备计提、下调拨备覆盖率要求,增强银行的绿色信贷投放能力。政府部门可以制定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符合标准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贴息、风险补助等相关的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的风险应对能力。地方政府可制作区域内的优质绿色产业名录,及时更新、披露有关绿色企业的立项、环评等信息,有利于银行针对建设进度、运营情况、融资需求等与企业进行衔接、沟通。

作者简介:周杰,中国工商银行广东分行副行长;徐晓飞,中国工商银行广东分行授信审批部总经理;李成青、谢洁华,中国工商银行广东分行,高级经理、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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